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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度江苏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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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函》(苏财会函[2018]8号)规定,2018年度我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仍按照《江苏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苏财规[2015]18号)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我市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的学分不得少于24学分。 
    二、继续教育内容 
    分行政事业单位和企业类。学习培训内容如下: 
   (一)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1.政府会计制度、准则;2.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3.会计法律法规等。 
   (二)企业会计专业技术人员。1.企业会计准则,主要是新修订和出台的准则及解释;2.企业内部控制规范(小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试行))及XBRL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等相关知识;3.管理会计相关知识;4.会计法律法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会计人员诚信建设;5.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三、继续教育学习方式 
    2018年度苏州市区会计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采用网络教育的方式。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工作的函》(苏财会函[2018]9号)规定,选择江苏省财政厅中标的8家网络培训机构中的东北财经大学、北京东奥两家网校组织的网络培训。
    四、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一)2018年度继续教育总课时为24课时,每课时折算为1学分。学员按规定完成24课时网上学习并参加在线机考,成绩合格(60分)即为完成24学分,由财政部门统一将学分登记到江苏省会计管理信息系统,学员不再办理任何手续。考试不合格的学员,在学习考试时间内有两次补考机会,三次考试未通过者,视同未完成该年度继续教育。 
   (二)视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学习或抵免部分学分: 
    1、参加财政部组织的全国会计领军人才考试,以及省级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的高端会计人才考试,被录取的,折算为24学分; 
    2、参加全国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以及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折算为24学分; 
    3、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专科以上学位学历教育,通过当年度一个学习科目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24学分; 
    4、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会计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5、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6、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24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24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2学分; 
    7、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中央主管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或其认可的会计类知识大赛,成绩合格或受到表彰的,折算为24学分;             
    8、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继续教育培训,折算为24学分; 
    9、参加2018年苏州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会计制度培训经考核合格,折算为24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上形式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均在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下年度。 
    对于可视同完成当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苏州市区(不含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持本人身份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到工作单位所在地(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各区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办理视同继续教育事项登记。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苏州考区考试有一科以上合格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及参加2018年苏州市财政局组织的政府会计制度培训经考核合格人员不需要到窗口办理视同手续,由财政部门统一做好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数据导入。 
    五、继续教育时间 
   
自2018年9月30日至2019年1月31日止,学员在该时间段自行安排好学习和考试。 

    六、培训机构管理 
    网络培训机构要严格按要求设置培训课程,做好技术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网络培训机构如有利用虚假欺诈等手段招揽生源、进行恶意市场竞争、滥收费、只收费不培训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培训资格。 
    财政部门将对网络培训机构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违反规定要求的,取消其培训资格,并在网上进行公示。 
    七、其他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凡在培训范围之内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继续教育培训。以前年度(2012年--2017年)因故未完成培训的人员,应报名补学该年度的继续教育,学习和考试方式与2018年继续教育培训相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的依据之一,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二)各市(县)和吴中区、相城区、吴江区2018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开展的形式和时间由当地财政部门决定。 

 

   原文地址:苏州会计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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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苏州会计之窗 责任编辑:fly2008 2018/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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