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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3次镇江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高概率考点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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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第3次镇江会计从业考试《财经法规》高概率考点一

1、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2、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3、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5、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6、正在项目建设期间的建设单位,其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不得销毁

7、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丅理调出手续;并自办丅理调出手续之日起 90 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丅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单位撤并、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 所属单位负责人与办丅理会计交接的负责人之间有矛盾、主管单位认为交接中存在某种问题需要派人监交)

9、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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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小罗 2016/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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