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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经信息网: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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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财经信息网:关于公开征求常州市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意见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更好地发挥其在引导激励旅游产业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根据常州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促进全市服务业经济稳定增长的意见》(常政发[2013]61号)和《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等文件精神和相关规定,市财政局起草了《常州市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提高规章质量,现将其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8月28日前提出意见。地址: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常州市财政局金融处,邮编:213022,电话:85681850,传真:85681851,电子信箱:czczjrc@163.com。

  办法全文如下:

常州市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旅游产业发展,更好地发挥旅游业对于扩大消费、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根据《常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促进全市服务业经济稳定增长的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3]61号)和《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规〔2011〕11号)的有关规定,市财政设立市级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为加强引导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引导资金由市财政预算安排,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共同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引导资金的预算安排,参与项目的组织管理,审核拨付项目资金,组织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市旅游局负责确定引导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负责项目的跟踪管理、监督检查。

  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项目需要引导资金配套的,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引导资金的使用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注重引导、公正公开、注重绩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和高效。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引导资金的使用主要围绕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的我市重大旅游项目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推广、旅游奖励等方面。

  (一)重大旅游项目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纲要的重点项目;国家、省级和市级旅游度假区建设;乡村旅游集聚区发展项目;旅游资源整合、提档升级以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培育旅游新兴业态。

  (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行业管理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宣传营销等旅游信息化建设;市游客中心、集散中心、旅游景区道路标识体系等旅游公共服务项目设施建设;区域和重点项目的旅游发展建设规划编制等。

  (三)旅游形象宣传推广。投放各类宣传广告;开发、制作旅游宣传品;境内外旅游宣传推介活动;参展旅游交易会、博览会;旅游节庆活动;其他宣传推广活动。

  (四)旅游奖励。旅游景区、度假区、旅行社、乡村游等级评定、品牌创建奖励;旅行社等相关旅游企业组织、接待游客奖励;旅游商品研发销售奖励等。

  (五)旅游人才培养。全市旅游管理人才专项培训;行业技能比赛等。

  (六)中央、省旅游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支持的项目需要进行配套和扶持的。

  第三章支持方式和分配办法

  第五条引导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分为直接补助、以奖代补和财政贴息等形式。

  (一)直接补助。主要用于重大旅游项目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推广等。

  (二)以奖代补。主要用于品牌创建、游客招徕、旅游商品研发销售奖励等。

  (三)财政贴息。主要用于重大旅游项目的贷款贴息。

  (四)其他形式。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及其他投资形式参与旅游项目的开发等。

  第六条重大旅游项目及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按建设规模、投资额度等要素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或根据每年项目贷款利息支出情况予以贴息,对同一项目的补助或贴息最长不超过二年,且同一项目的补助或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400万元。

  第七条 旅游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一)旅游发展建设规划编制、旅游信息化建设按项目实施主体及投入情况予以全额或部分补助;

  (二)旅游公共服务项目设施建设,按项目实际决算数予以补助。

  第八条旅游形象宣传推广。市旅游局组织的宣传促销广告、节庆活动等,按照预算数安排,活动结束后按实际发生数结算;

  第九条旅游奖励。依据市旅游局、财政局制定的奖励实施细则执行。

  (一)品牌创建。对评为国家3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市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省级及以上生态旅游示范区给予奖励;对创建成省三星级及以上乡村旅游点、省级工业旅游示范点和自驾游基地的单位给予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百强旅行社、省级五星、四星旅行社给予奖励;对被命名为“常州市智慧旅游建设示范企业”的景区、旅行社等给予奖励;对评为省级优秀旅游企业的单位给予奖励。

  (二)游客招徕。对招徕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内外旅行社,根据接待人次给予奖励;对积极开发常
特色旅游线路,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旅游企业给予奖励。

  (三)旅游商品研发和销售。对自主研发的具有地方特色旅游商品参加省级以上比赛获奖的给予奖励;对新建的大型、综合性旅游商品购物市场、街区等按正常经营面积单体规模、经营业绩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旅游人才培养。市旅游局组织的全市旅游管理人才专项培训、行业技能比赛等,按照预算数安排,活动结束后按实际发生数结算。

  第四章申报条件和程序

  第十一条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条件:

  (一)申报项目的主体必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计核算规范、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

  (二)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市旅游发展规划。

  (三)申报项目的主体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年内未发生重大旅游安全事故和游客重大服务质量投诉。

  第十二条引导资金的项目申报程序:

  市旅游局、财政局每年年初联合发布项目申报指南,项目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进行申报,包括网上申报和递交纸质申报材料。

  (一)建设类引导资金。项目单位于每年一季度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旅游、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旅游局、财政局,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共同组织对申报项目综合评审确定后,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联合下达资金文件。

  (二)奖励类引导资金。由市旅游局、财政局共同制定奖励实施细则,项目单位于每年一季度提出书面申请,经同级旅游、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旅游局、财政局,由市旅游局和市财政局会商确定后,网上公示,对公示无异议的联合下达资金文件。

  第十三条中央、省级财政补助的项目需要引导资金配套的,按中央、省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申报。

  第五章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

  第十四条市旅游局负责按照引导资金用途编制次年的项目预算。项目预算必须详细说明项目名称、内容、投资情况、资金筹措情况,重大建设项目需提供项目立项报告和批复、环评报告、项目建设主体、工程期限等相关文件依据和资料。项目资金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的项目,需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实施合同等相关资料,报市财政局。

  第十五条建设类引导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市旅游局提前半年启动项目申报、审核工作,并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择优编入引导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资金的拨付使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应对引导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格执行预算。属于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项目,应当依法依规实施。属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范围的,依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引导资金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建设周期的政策支持项目,与其他引导资金按照“不重复”原则扶持。

  第十八条预算年度结束后,有关单位应根据市财政局编制年度决算的工作要求,将引导资金执行情况编制引导资金支出财务决算报表,报送市财政局。

  第六章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严格把控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审核关。申请资金的项目单位应诚实守信,如实报送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引导资金。负责审核的各级旅游、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程序,对不完整的申报材料要退回重报或补报,对有疑问的申报材料要认真查实,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不予报送。

  第二十条加强引导资金全过程监督。市财政局应当加强对引导资金预算编制、执行以及资金使用、考核等财务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根据需要,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下一年度项目单位能否继续申请使用引导资金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项目单位未按规定组织项目实施、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挤占项目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市财政局、旅游局视情况有权终止项目、追回引导资金,该项目单位三年内不得再向财政、旅游部门申报专项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建立引导资金项目绩效管理体系,对引导资金实行全过程绩效管理。市旅游局应当组织开展绩效管理相关工作,定期向市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年度终了后,市财政局、旅游局依据《常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跟踪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引导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安排下一年度引导资金的依据。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月日起实施,执行期限为五年。《常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旅游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外金〔2009〕2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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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lan 2014/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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